问题 | 知情权与收益权的解析 |
释义 |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公司可拒绝如有不正当目的。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是其法定权利,反映参与重大决策的重要权利。股东享有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资本和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连续五年不分红的公司,盈利且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如协议不成,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系股东的法定权利,系股东参与重大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体现,且公司法规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只要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应当予以提供,不得拒绝,且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限制股东查阅、复制的有效抗辩。股东收益权的规定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股东对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和财务报告的查阅与复制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也是参与重大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体现。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期限将财务报告送交股东,且在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的情况下,公司不得拒绝提供。任何理由都不能限制股东行使这一权利。此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后,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财产分配。若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如果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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