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眼洞察:企业形式与营商选择 |
释义 | 企业形式与营商选择 在商言商,可以说,企业组织形式的形成与发展,尤其是以有限责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推动着人类财富的创造与聚集,成就了人类的文明进步与世界的繁荣发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存在哪些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怎样的价值特性与风险特征?商业模式、盈利模型如何通过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来承载?现从法律视野进行一些梳理,以期能给创业者、企业家有所启发,助力其更大发挥和挖掘财富创造潜力。 一、我国法律体系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简而言之,从法律形态来划分,市场主体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在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体系下,规定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行政法规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部分地区制定有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了促进公平待遇、实现内外资一致管理,曾经享有超国民待遇的“三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律已被废止。基于上述法律法规,我国市场主体主要有以下形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于国家全资所有。经过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公司制改革,在央企总部层面,这类企业已经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但在中央和地方,尚还存续一些没有改制完成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本上已不再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的最主要组织形式,主要特点是出资者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另外还有两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是现代企业的最主要组织形式,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之外,它巨大突破了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满足了通过证券市场大规模资金募集股票融资的需求,极大推动财富集聚与企业做大做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克服责任承担方面的弊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在于,执业过错产生的债务(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由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本质仍然是合伙企业,但也吸纳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即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其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性质上属于集体所有、股份制经济,这类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有限公司相比法人治理体系比较简单,在企业名称登记组织形式上比较灵活,可以使用公司名称、也可以使用非公司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无法人地位,投资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避免误解,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不允许使用公司名称。 农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业务以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经营服务为主,具有法人资格,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只允许使用合作社名称。 二、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适用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治理模式、风险承担、税务负担、出资方式等方面各具特点。不同的经营目标、商业模式,也影响创业者、企业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下面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特点进行比较,并对其适用情况进行说明。1. 企业特点比较法人资格:上述企业组织形式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均具有法人资格,即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能以企业自身财产独立承担对外债务。风险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起人在缴足认购股份出资向公众募集股份后,股东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法人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有关股东仍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农业合作社没有认缴、认购形式,企业仅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股东、经济成员对企业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对债务产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也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税务负担: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如果将盈利向个人投资者进行红利分配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按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其他企业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持股在一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减按50%征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取得红利相当于面临双重征税。出资方式:除合伙企业支持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没有特别限制外,其他形式的企业均支持货币出资以及能以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支持劳务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认股人一般货币认购股票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须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此外,农业合作社还支持以土地经营权出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均为登记即完成实缴出资。治理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股东(大)会与董监高组织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治理体系与有效的决策机制。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合伙事务执行与决策。乡镇集体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农民大会)、厂长(经理)。农业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经理。股东(成员)数量:乡镇集体企业无限制,农业合作社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无限制,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普通合伙企业需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组织形式企业无要求。 信用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资合性,股东之间不需要相互间的信任;合伙企业具有典型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个人独资企业与资合、人合无关,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兼具有资合、人合的属性。 2.适用经营场景 从事企业经营最常用的企业组织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规模可大可小,在市场经营中能够实现风险可控,适合资本积累,适合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有前景的项目,需要大规模融资的,可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伙企业由于其无限责任,不适宜进行风险较高的市场经营,但因其保障债权人利益,容易增进交易对手的信任,适合提供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其不重复征税的优势还可用以企业股权顶层架构、股权激励平台、持股平台设计,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为私募基金、创投的有效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适合个体创业、管理简单,在会计管理上可以简易记账,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目前不少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是基于税务筹划安排。 三、不同营商阶段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创立企业,目标肯定是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面对高度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不可厚非同时又希望风险可控、可承受。企业创业,越来越依靠团队来实现,能够持续维持与强化团队为企业投入的动力。选择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实就是选择一种有利的交易安排与组织安排。另外,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进行避税安排也是目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考虑因素。创业起步阶段,机会与风险并存,推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或以夫妻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让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与家庭财产,以免财产混同,让有限公司变成无限公司。采用认缴出资的,认缴要切合经营实际和自身财力,注册资本并非越高越好,如果公司发生债务,需以认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创业公司的失败率高达70%以上,一些大学生创业,因认缴出资过高,创业失败后背上债务负担很难出清。对于依赖个人专业技能、特殊能力提供产品服务,无需进行较高风险运营的,个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合伙企业。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投资者、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增加客户、交易对手的信赖,降低交易成本,当然也有创业者为了税务筹划选择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特定的成员,如农民、集体经济成员可以设立农业合作社、乡镇集体企业,还可以合理利用集体资源,得到有关部门的产业扶持。这类企业治理结构没有有限责任公司完善,需要在企业章程上对企业决策体系进行明确,以避免过高的内部管理成本。随着企业的成长与市场的打磨,如项目焕发勃勃生机与美好前景,企业可通过上市融资获得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起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人才,人才激励机制非常重要,股权激励是人才激励的最有效方式。对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来源不是问题。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就需要解决股权来源问题。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这里面就需要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的设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既能降低税负,还能在激励中保证核心团队对公司的控制,创始人、核心团队成员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经营公司分红到合伙企业属于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分红到各合伙人按经营所得收取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持续发展可以有外部发展、内部发展。外部发展就是企业通过取得外部资源谋求发展的战略,主要就是进行公司并购;内部发展就是企业利用自身资源、能力新建项目。随着企业发展走向成熟以及财富的积累,企业需要重新规划与调整战略,如何进行现有核心业务的守卫、新兴业务的发展、未来事业机会的发现等。基于管理控制、收益安排、风险控制、税务筹划的需要,必然要设立越来越多的企业,企业家从战略规划开始就应该同步进行企业架构与顶层设计,对各级企业主体选择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创业需要投资,资本是推动经济金融活动的动力。有限合伙企业已经成为私募、创投基金的主流形式,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执行,并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更为主要还是合伙企业的税务负担优势。不少成功的企业家不仅创业,还围绕产业链、生态链,或针对战略新兴产业将开展对外投资,或通过企业资本、或通过组建投资基金,利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开展投资活动。灵活采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是可行的,但为了逃税漏税则为非法。近两年来,不少网红明星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本来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并通过核定征收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总之,采用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均不能是虚构业务。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刘律师谈法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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