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体活动中意外受伤谁担责?资深律师带您了解“自甘风险” |
释义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参加许多文体活动,这不仅有助于我们人际交往,还有益于我们的身心健康,例如,踢足球、打篮球等等。那么大家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时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伤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接下来就让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王超律师带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案情引入 某市一市民活动中心的足球场是一个免费的惠民便民公共设施,每天都有很多市民到活动中心进行体育锻炼,2020年2月的下午,郝某在该足球场踢足球,队员在从后面追赶郝某的过程中不慎把郝某撞飞,背后冲撞导致郝某重心失去控制,整个人冲了出去撞到场边的凳子上,凳子的尖角插入身体导致郝某右后侧的第两根肋骨骨折,左手腕受损,左大腿筋肌拉伤,全身多处肌肉软组织严重损伤。 郝某以该活动中心足球场缓冲区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没有及时尽到救助义务以及没有设置基本的安全医疗救助设施和视频安保监控系统来记录场地人员活动状况为由将活动中心诉上法庭。 二、律师说法 王超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给出了专业的意见:涉案足球场设置的一排凳子到球场东侧边界线的直线距离小于1.5米,不符合7人制足球场对于边界线外缓冲区的要求,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活动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务。但同时,足球比赛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该活动的人员应当意识到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并自甘风险,尤其是本案中郝某是在踢球过程中受伤,他主动参与到已经有二十多人参加的足球比赛,应当认为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已经有预见。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郝某承担50%的责任,市民活动中心承担50%的责任。 三、法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适用自甘风险的范围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 “自甘风险”适用条件包括有: 行为人参与的系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明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仍自愿参加; 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寄语 我们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参加文体活动,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方位考察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对活动的风险做到合理预估,对自身的情况做到全面评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果发生危险产生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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