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王某与尹某登记结婚后,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对尹某对外交往产生怀疑。 为打消尹某顾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仍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法院认为】该约定不违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评析】“空床费”的名目看似无厘头,实际上无论叫什么名目,均可以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给予另一半的补偿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婚姻中少量的以经济补偿为维系婚姻无伤大雅,但妄图以经济补偿方式免除婚姻中应尽的忠诚义务、抚养义务等,则涉嫌违反公序良俗,恐不能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