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农村房屋是指房屋的客观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农村房屋是指房屋登记机关因法定事由出现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