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可以取消吗 |
释义 |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咨询:我在2家中介公司看中了2套房子,并通过其中的一家中介和卖方口头约定了买卖价格和屋内的装修和电器的所属,第二天中介通知我和卖家到中介签约,第二天我再次询问中介是否确定能已口头约定的价格成交,中介回答肯定后我打电话推掉了另一套,迟迟等不到卖家后要求中介联系卖家后中介说卖家要求涨价,不然就卖给别人,我已经推掉了一套房子,如果不加价,这套房子肯定买不到,无奈下,只能答应卖方的要求加钱(这里房子几天一个价,我选房子都选了几个月,如果再拖,房子再涨价我的损失就大了)并签订了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原来口头约定的电器卖方也要搬走)。现在我不打算买了,请问下我可以取消这份合同吗?我能否拿回定金?要支付中介费吗?要承担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口头约定没有依据,一般没有什么效力,如果你提出解约,需承担中介费,定金将作为赔偿拿不回来,一般说来不会在承担其它的违约金了,如果合同上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可以拿回来,两者有区别。 相关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人的义务有以下两个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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