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B、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须满足相应的有效要件。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二)有些合同除需要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需要具备特别生效要件,主要有: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