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什么好处 |
释义 |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好处是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因此,结合庞先生的实际情况,请其去所在村委会详细咨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什么确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单一的户口标准,只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标准;二是复合标准,就是以户口标准为基础,加上是否在本地长期生产生活;三是是否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关系。具体认定通常如下: 1.对于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只要没有出现死亡、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即使将户口迁到所在城市,也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于在读学生和服兵役人员,由于其仍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成员资格。 3.对于空挂户人员,只是将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不在当地生产生活,或者虽然在当地生活,但并不以承包土地为生,这类人员不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4.对于农嫁女,只要农嫁女实际到夫家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视为取得了夫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丧失了娘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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