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到遗失物交还失主,可以索取报酬吗? |
释义 | 小王去外地出差,办完公事后正赶上劳动节假期,小王便利用假期与朋友在市内玩了一天。等晚上回到旅馆时小王发现公文包不见了。包里有现金、各种证件以及公司资料,而且公司资料相当重要,万一丢失,很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降低损失,小王在当地的交通频道发布了悬赏广告,广告约定悬赏金为5000元。几天后,小王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出租车司机,捡到了一个公文包。小王高兴地找到出租车司机,对方将公文包交给小王,小王一—核对包内物品后,确认这就是自己遗失的公文包。此时,出租车司机要求小王支付5000元费用,小王认为出租车司机捡到自己的公文包,有义务交还,不同意支付费用。那么,出租车司机能否向小王索取报酬呢? 本案涉及的是悬赏广告的问题。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可以明确为悬赏广告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只要不特定的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就能取得获得悬赏广告酬金的请求权,悬赏广告人就得履行自己的承诺。本案中,小王发布了一个悬赏广告,而出租车司机作为不特定的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上指定的行为,所以,小王应向其支付广告上承诺的5000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悬赏广告的效力,如果权利人在寻找遗失物的过程中发布了悬赏广告,应当主动履行悬赏广告中列明的义务,向遗失物拾得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要求遗失物所有人按照悬赏广告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拾得人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警察等,按照规定是不能取得报酬的,也无权索取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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