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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承租期间更换房东,保持原有合同权益?
释义
    法律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原则,保护租赁者的权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指出,即使房屋转让给他人,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新房东不能驱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原则规定,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出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天内未表明购买意愿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要求赔偿,但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法律上对于此种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二个原则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也即原房主在没有征得租赁者的同意下将房屋出卖,新房主提出房子不能继续住下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租赁者和原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对新房东也适用,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在租赁期间发生更换房主的行为,都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表明了,法律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房屋买卖没有事先通知承租人,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房屋的租赁。如果出租人告知了承租人买卖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购买,出租人对于租赁合同的单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法律提出了两个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意味着在租赁关系存在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租赁关系仍然有效,买受人不能否认租赁关系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应在出售前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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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