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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认定标准
释义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1、立案案由不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诉讼制度,属于一种全新而独立的案件类型。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此类案件未予明确,各地缺乏统一标准,实践操作不尽规范,通常的做法是比照第三人申请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由来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
    2、审查标准不统一。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存在两种操作模式:一是形式审查,理由是若将其与再审程序设置相同标准,入门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第三人的诉讼权益;二是实质审查,理由是此不同于普通的新诉,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期限,认真把关材料后再作决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起诉,事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立案审查应当把严,要坚持适度的实质审查。
    3、审查主体不确定。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主体,法律对此并未明文规定。有的直接由第三人申请撤销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负责,大多数则是直接由立案庭负责,也有的基层法院因为受理案件数量巨大、法官办案任务艰巨,导致审判庭和立案庭疲于重负、懈于担责而相互推诿。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起诉,事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立案审查应当把严,要坚持适度的实质审查。不能当场登记立案,而应当先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审查中,要对证据材料重点审查、适度把关,如果证据材料明显不能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或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裁定驳回起诉。
    实践中,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是立案庭的职权职责。若由作出生效文书的原审判庭负责审查,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和审判专业化的改革要求。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类型与数量较少的情况,建议由立案庭定期展开法官联席会议,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一并审查,集中司法资源,提高审查质量。
    二、行政诉讼的案由如何写?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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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8: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