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一)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三)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四)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证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能够提供分居证明会是原告更容易达到离婚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