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订立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 1、委托人需要承担支付报酬、提供委托要求等义务; 2、受托人需要承担按约处理事务、亲自处理事务、报告委托处理结果等义务。 一、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有哪些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的。 二、行纪人的义务有哪些 行纪人的义务如下: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尽职尽责,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者少受损失; 2、依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卖出价格或者买入价格的,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的,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赔偿差额的,交易对委托人有效,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或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出售或购买;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5、承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委托事项未完成时是否可以要求退还钱款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在委托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受托人收取费用后,在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费用退还委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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