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取保候审的几点思考 |
释义 |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广泛应用,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它既赋予被取保人一定的自由,便于家庭生活和工作,又给国家节省了因羁押带来的各项经济开支,减轻了国家负担,同时,确保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施普遍存在着重取保轻解除的执法现象,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现笔者就取保候审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取保候审解除的法律依据及几种情形 取保候审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的解除有三种情形: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三是因变更其他强制措施而解除,这种情形主要是被取保人违反了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有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审的特殊条件消失而决定逮捕的。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依我县公、检、法三机关实施这一制度的情况来看,在解除取保候审上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认为届满自动解除,无需办理法律手续,导致超期取保现象的发生;2、口头解除,无相关的法律和审批手续;3、在人保案件中,只向被取保候审人本人宣布解除,忽略了向其所在单位宣布和对保证人的告知;4、在财保案件中,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虽未违反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但决定取保单位仍以各种理由违规没收保证金;5、认为法院作出判决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取保候审自动解除,无需任何机关再行解除手续;6、执法主动意识差,绝大部分案件是因被取保人的申请而解除;7、对应由哪个部门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侦查机关,有人认为是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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