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交通事故工伤所需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 二、两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 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六、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流程是什么?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受理: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应当场或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区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有关部门的结论或关联性技术鉴定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区人社局在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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