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是怎样的 |
释义 | 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是怎样的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1、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3、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4、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5、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6、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 1、是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是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是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是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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