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投资合同中的风险提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基金投资合同中的风险提示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示投资人风险、增强其风险意识的作用。然而,它并不是法律上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强制要求,也不能代替基金投资人的充分了解和决策。因此,如果投资人在签署合同之前未仔细阅读风险提示,或是对基金的风险评级、投资策略等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导致损失或者亏损,仅凭风险提示难以认定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来进行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基金法》第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投资者基金产品的特点、风险、收益等情况,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净值等信息;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正确提供基金产品的信息,提示投资者注意基金产品的风险,并且协助投资者对自身财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威胁行为。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当具有平等主体、自愿订立、公平合理等法律要求,经过双方同意达成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第二十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和机构不能利用虚假和误导性的陈述、承诺或者行为,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欺骗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对其受到的惩罚,不得从事证券市场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票据、基金、信托等非法集资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投资人因被告所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侵权或者不当得利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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