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裁判规则一: 当事人以出产,经营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该财产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以出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天然增值仍回原财产所有人享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规则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规则三: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规则四: 被保险人死亡后,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指定收益人的,由保险人向指定收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指定收益人为夫妻一方的,该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规则五: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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