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的含义及特征 |
释义 | #温州律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 有以下几点: (1)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 (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价值功能: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 (1)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无须登记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4.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为限,如果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对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无优先受偿的效力,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均受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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