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109条和112条区别 |
释义 | 立案109条和112条区别如下: 1、立案条件不同。109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即当事人之间有民事关系,起诉符合法定形式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112条规定了一些不予立案的情形,如起诉内容不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2、处理方式不同。109条规定的是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而112条规定的是不予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并告知当事人; 3、效力不同。109条规定的是立案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即使原告撤诉,也需要经过法院处理。而112条规定的是不予立案,即使原告不服,也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是否能立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有民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要有合法的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婚姻、继承等民事关系; 2、起诉符合法定形式和期限。起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起诉期限为二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诉讼行为,如请求确认无效的期限为一年,请求保险金的期限为三年等; 3、受理法院无管辖权的异议未被采纳。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选择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如果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管辖权; 4、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如起诉内容不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当符合以上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并依法处理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原告撤诉,也需要经过法院处理,且法院有权依法判决或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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