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收回,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 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3.当出现某种法 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 用权。4.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 的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 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