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公证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的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保管,并在条件满足时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按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法律分析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公证处依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务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和保管,并在达到约定条件时交付给债权人的活动。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则债权债务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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