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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宋某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宋某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陕某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市某县某镇。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1988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市某县某镇,现住某某县将军沟某号。系被告人宋某某之子。
    辩护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高某某,某县聋哑学校教师。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一部刑诉(2020)Z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1日12时许,陕KXXXXXX牌三路公交车由绥某湾转盘行驶至某县委路段,车内乘客宋某某(聋哑人)发现自己坐错车,遂上前对司机喊停、停,随即将公交车方向盘拽了一把,示意让公交车停车,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轨迹。此时,车内乘客纷纷告诫宋某某该行为危险,另司机也向宋某某解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能停车,宋某某将公交车指示牌拿起确认自己坐错车了,再次将公交车方向盘拽了一把,公交车再次偏离原行驶轨迹,此时车内乘客苗某某上前拉住宋某某,劝诫宋某某危险,宋某某随即同苗某某发生口角,后公交车到某湾加油站站点,宋某某下车。经查,当时该公交车乘客连司机共计11人,车速20km/h左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坐错车而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进而拽拉方向盘,致使公交车上十余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系聋哑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1日12时许,陕KXXXXXX牌三路公交车由绥某湾转盘行驶至某县委路段,车内乘客被告人宋某某(聋哑人)发现自己坐错车,遂上前对司机喊停、停,随即将公交车方向盘拽了一把,示意让公交车停车,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轨迹。此时,车内乘客纷纷告诫被告人宋某某该行为危险,另司机也向被告人宋某某解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能停车,被告人宋某某将公交车指示牌拿起确认自己坐错车了,再次将公交车方向盘拽了一把,公交车再次偏离原行驶轨迹,此时车内乘客苗某某上前拉住被告人宋某某,劝诫被告人宋某某危险,被告人宋某某随即同苗某某发生口角,后公交车到某湾加油站站点,被告人宋某某下车。经查,当时该公交车乘客连司机共计11人,车速20km/h左右。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系听力言语壹级残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免冠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材料、被告人残疾材料及残疾评定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 某县恒通汽车运输公司报案材料、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苗某某、刘某某、黄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坐错车而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进而拽拉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系聋哑人,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其所在社区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某某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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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