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9日19时23分,吴某某驾驶闽G某某X小车进出闽江源北路欲往河东方向行驶,与闽江源北路上卢文明驾驶的冀B某某X面包车发生碰撞,致面包车乘车人梅某某、王X军、洪X兴等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过错行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卢X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梅某某被送往建宁县医院救治,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被诊断为:1.多发肋骨骨折;2.右肺挫伤;3.双侧胸腔积液;4.双肾结石;5.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6.双肾多发囊肿;7.肠系膜脂膜炎。2021年1月20日,梅某某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梅某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梅某某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吴某某系闽G某某D小车驾驶员及车主,事发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主张: 作为梅某某代理人提出如下主张:判令吴某某向梅某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50836元。 ★调解结案: 作为梅某某代理人考虑到梅某某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证据不是特别充分,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按我们起诉的金额支持,按照目前吴某某实际情况,日后履行又成问题,所以还是建议当事人调解结案为好。双方就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某同意支付梅某某赔偿款10万元,当庭给付2万元,剩余8万元分四期给付,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2万元; 二、若吴某某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梅某某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梅某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吴某某同意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