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情况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