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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黄淫秽物品案辩护律师」录屏剪辑QQ一对一传播出售(三十二)
释义
    
    作者:张霖律师,坐标广州深圳。
    刑事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或在百度搜索【解忧刺猬】找我。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始终牢记: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求生。
    导读:
    A男子冒充女性,在网上跟B男子(不特定)视频果聊,对B男子进行了实时录屏。
    录制后进行分类剪辑,将B男子的视频拿去GAY群,以QQ一对一发送的方式进行出售2800部,获利约3.7万元。
    就案论案,在这个案子里,A的哪些行为涉嫌犯罪?
    一、制作行为
    1、上一篇文章介绍过,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行为。
    作者认为:实时录屏并分类剪辑这个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制作”范畴。
    但是,需要说明是:刑法第363条所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前提,是以牟利为目的。
    那么,该案如何证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呢?
    根据A男子归案后最初几次的笔录,其供述了如何摸索并跑通这条盈利路线的全过程,确能反映出A男子是“以牟利为目的”。
    2、可能有网友会提出疑问:我们是异地恋、我们是没见过面的网友、甚至我们平时就是喜欢这么果聊、就是喜欢这么录屏,一概都构成犯罪吗?
    大多数情况下,你俩想怎么聊就怎么聊,没人去评价哪种聊就一定是道德高尚、哪种聊就一定是道德败坏。
    但是,如果其中有人动了歪念,“以牟利为目的”去录制,那么就存在刑事风险了,涉嫌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看到这里,可能有网友继续提出疑问:我不牟利,我不出售,我只是发给其他人分享。——这个分享行为,虽然不构成刑法第363条的罪名,但是可以构成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所以,不要乱录,也不要乱发。
    二、传播行为
    A男子将B男子的视频拿去GAY群,以QQ一对一发送的方式进行出售,获利约3.7万元。
    这属于比较典型的传播行为,在之前的文章中曾分析过,一般不存在什么争议,此处不再赘述。
    作者还是要劝一句:
    大家都是年轻人,有些行为完全能理解。
    但是,尽量别乱录,尽量别乱发。
    你想到的,刑法早就规定了。
    一旦案发,就非常被动了。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办案关键词:代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强迫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新型网络卖淫案件、性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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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