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怎么认定 |
释义 |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的,就确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主体要件。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条件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失火罪怎么认定? 失火罪的认定是,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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