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和解协议书时,对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反悔,而没有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在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五千元,而用人单位则没有按期支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对此明确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时,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书,而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所以该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