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的收集: (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3)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