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海省盗窃罪立案最低标准 |
释义 |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16岁以上均能构成本罪主体,盗窃金额不同应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安全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盗窃违禁品按情节轻重量刑。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或者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案件,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案件,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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