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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合同单位和付款单位不一致
释义
    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的,应该是合同对方通过第三方来向你方支付合同价款,属于一种代履行行为。
    对此情况,你方应该要求对方及第三方出具该款属于履行合同所支付的价款的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明的,有可能在以后会对你方产生不利的影响。
    一、合同支付条款如何拟订
    (一)合同价款和计价方式
    合同中的价款,包括价格和计价方式。价格,又包括单价及总价,价格是否含税、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价方式,则包括计价单位、计价时间、计算方式等。在合同中均应明确约定,如长期合同中,市场价格浮动对于合同中价款影响较大的,则应该约定市场价格浮动的处理方式。
    (二)合同价款、计价方式条款约定的注意事项
    1、合同价款
    价款约定上应当注意一定要有大写的价款,而且合同中价款大小写应当一致。如有按照单价进行计算,应该明确表明单价以及总价的核算方式。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出现过一些总价计算错误的情况,应该加以注意。如果涉及到一些涉外采购的,应该明确约定以何种币种进行结算,以防止因汇率变化而出现的币种升值或贬值问题。
    2、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应约定明确付款方式,付款作为买方最主要的义务,主要涉及付款条件(先付款后发货、或先发货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转账支付的需提供对方账户信息)、发票开具(先开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开票)等。
    (1)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应该注明付款的时间、方式、是否含有运费、税种等,发票的开具方式等。另应注意,一次性付款对于买方的风险较大,在实践中不提倡使用。
    (2)如果是分期付款,则应该注明每期付款的条件、份额、时间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运输、税收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问题,并应注意发票如何出具。付款方式应注意与双方的履行阶段相协调。
    应注意质保金条款的约定,在合同中卖方如具有质保期问题,应相应的添加质保金条款,以便于更有效的约束卖方履行质保义务。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经常注明,如果对方不出具合同约定发票,则买方一些企业有权行使抗辩权,对于卖方的下次付款予以抗辩。
    二、居间合同不履行要如何处理
    居间合同不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签合同时怎么和付款单位不一致
    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的,应该是合同对方通过第三方来向你方支付合同价款,属于一种代履行行为。
    对此情况,你方应该要求对方及第三方出具该款属于履行合同所支付的价款的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明的,有可能在以后会对你方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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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