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企业改制同步执行企业进行改制时,必须在债务重组方案中考虑承担原债务。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挂债或只留空壳处理债务的情况,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执行。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抓住企业改制的有利时机,督促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者落实。以重组名义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对负债严重、发展无望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依法申请破产,采取破产程序,避免债务进一步扩大,提高债权人的偿债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