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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通常需要的证据有什么
释义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的证据有:
    1、提供结婚登记证。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一方离开时间,亲友不知道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提供同居年龄、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基本婚姻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无论是自由恋爱、包办婚姻还是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是否有曲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是分居还是分居的时间,原因等;
    4、提供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和具体时间。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劳教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和劳改地点。如果一方因第三方介入而离婚,应提供第三方姓名、单位、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收养或继子、子女健康、成人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果女方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7、提供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财产来源、取得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的证明材料,是否有其他负担,是否有债权债务。如果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名称、开户日期、账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公房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名称,私房也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10、以前起诉离婚的,应当说明是撤诉、调解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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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4: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