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男女“离婚”的那些事儿 |
释义 | #湖南长沙有名的离婚律师# 最近接到一个咨询:李男与刘女在外打工时相识,双方互有好感,谈过一段时间朋友后,就一起租房同居了。后来刘女生育一个女孩,双方共同抚养,现在小孩已经5岁。这中间刘女曾经要求与李男登记结婚,但由于身在外地打工,过年过节回老家时民政部门不上班或其他各种原因,结婚登记就耽搁下来,一直没办成。随着孩子出生,双方感情进入稳定期,女方也就没再坚持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了,这样过了8年,男女都认为是事实婚姻了,更没必要办结婚证了。这些年,双方用打工赚来的钱在男方老家建了一栋房,花了二三十万,为了建房还有其他生活开支向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一些钱。但前一段时间,刘女发现李男变心“出轨”了,双方为此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刘女认为这样的“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了,咨询如何离婚。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试婚、同居现象已屡见不鲜,社会大众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但同居期间如果感情发生变化,则会面临一连串的麻烦事,剪不断,理还乱,一地鸡毛。上面咨询的这个案例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首先,李男与刘女不属于“夫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对此后发生的男女同居不再承认为事实婚姻。所以刘女要“离婚”,法院会要求她先与李男补办结婚证,然后才受理离婚诉讼,否则法院会不受理。但李男现在已“变心”,逃离刘女都唯恐逃避不了,又怎么会愿意自己给自己套上枷锁,自愿与刘女去补办结婚证呢?此路明显不通。那怎么办?刘女难道就离不了这个”婚“了吗?当然不可能,我们需要另辟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刘女直接要求“离婚“(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好在双方育有一女,如果以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刘女可以直接以子女抚养纠纷向法院起诉。生活中有些同居男女没有生育子女,那就可以以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名义起诉。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一拍两散,双方直接分开就是,完全没必要打官司了。 其次,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怎么办?李男需要出抚养费吗?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作为父母都有抚养义务。所以李男刘女同居关系解除,如果李男不直接抚养女儿,那他作为父亲,同样每月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不能以双方没结婚,对非婚生的孩子就不管不顾。 再次,对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及借亲戚朋友的债务怎么办?其实这涉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李男与刘女不是夫妻关系,在李男老家建造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同居期间共同共有处理,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按照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分割。至于借亲戚朋友的借款,就要分别确认每笔借款的用途,如果是为了同居共同生活支出而借贷的,则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个人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属于男女各自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各自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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