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离婚律师」凭空多出一个“丈夫”,被起诉离婚了怎么办 |
释义 | 女子收到法院发来的离婚诉讼的传票,但是自己的丈夫并没有提起离婚诉讼,在参加庭审中发现自己和原告并不相识。经查明,原来是当时和原告结婚的女方冒用了该女子的身份,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可以撤销婚姻登记。 原告张某在起诉状中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以及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10月在安徽省登记结婚的相关材料。张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其与李某是2013年在安徽省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李某负气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回来。为了澄清事实,李某按时参加了庭审,到庭后发现并不认识原告张某。 李某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张某提交的户口簿是伪造的,自己从2013年4月起至今与王某一直处于婚姻登记状态,同年7月生育一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曾于2010年11月将居民身份证遗失,并于2010年11月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庭审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确认相互不认识。2013年10月与原告张某在安徽省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李某”,并非本案被告李某,属于他人冒用本案被告李某身份与原告张某进行的结婚登记。原告张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因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告知原告张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问题1: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是否构成夫妻关系?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虽然张某和李某在婚姻登记上登记了,但是经查明,事实是和张某结婚的人冒用了李某的身份,其属于在婚姻登记上存在错误,张某和李某之间实质上不构成夫妻关系。李某和王某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的结婚登记程序因为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而存在问题,原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请求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道: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严查,排查制作假账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亦应当予以细查,避免因疏忽而对假的身份证明予以登记,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 【推荐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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