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修正案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1、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十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2、高利放贷的行为是违法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区别也有联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也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想象竞合,则应从一重罪处断,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客观方面不完全重合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仅限于《刑法》第293条之一列举的三项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相对而言更为宽泛。 2、主观方面的目的是界分两罪的关键点 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是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催收非法债务的目的,而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目的。行为人寻衅滋事的动机多样,争强逞能或者寻求精神新鲜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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