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明知房屋质量有问题,签订合同后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
释义 | 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然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人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的质量问题确实严重,以致危及其安全或健康,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知道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能以该理由解除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虽然法律赋予承租人因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还是应该注意房屋的质量问题,如果明知其存在问题,就尽量不要签订合同,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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