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村民可以换户主名字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名字不必须是户主的名字,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分配,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享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登记时,登记的名字只要是家庭中的集体成员即可。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不是永久有效 农村宅基地对于集体来说是永久的,对于村民个人并不是永久的。若是村民擅自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或者村民死亡后,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屋,那么该宅基地就有可能会被收回。 具体有如下情形: 1、农户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未重建,集体应回收土地使用权。如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农户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但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建房需重新申请宅基地。 2、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丧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原农村房屋仍属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可以一直使用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合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权。 因继承取得房屋的宅基地可确权。 二、大队开的宅基地证明有法律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要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三、农村宅基地一个户主可以有两处房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的规定:“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因此,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另外,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或以上的土地。并且,宅基地的主体是“户”,而非个人,虽然核发土地使用证时一般是用户主的名称进行登记,但该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户主个人所代表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来判断。但子女长大成人并分户的,在不能满足居住条件下,可以依法另行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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