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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漯河律师楚玉亮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辩护案例
释义
    被告人刘某,男,住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2被本院监视居住。
    案情经过:
    2010年11月,时某(另案处理)在漯河市郾城区注册成立漯河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是余某某,后变更为被告人马某某。2012年初,时某通过代理服务公司在北京成立了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皇某。2012年,时某将许昌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漯河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销,于2012年成立了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和某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并于2014年初在原址成立了某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在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某等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实体公司借用资金为名并许以高息作为诱饵,对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此期间公司累计吸收资金共计147140000元,涉及储户219人。截止2017年12月28日,该公司吸收的资金中,尚有共计37091925元无法兑付。
    被告人刘某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在该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其本人吸收存款净额为6800000元,涉及储户15人,案发时,尚有8名储户2656200元未偿还。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还450000元(已退还被害人),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律师介入
    委托辩护人楚玉亮,系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介入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审阅案件材料,提出了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认真审查,参考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最终做出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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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9: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