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系列|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附: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
释义 |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系列 附: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一、持有效立场的观点汇总 (一)权威意见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2016年11月2日) “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曾考虑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两点理由: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但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并未保留该条。 第二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三种观点:法院不予处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处理,相当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吴晓芳法官个人倾向于法院不予处理。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十一、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十七、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二)实务案例 1、案号:(2019)川01民终1078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2、案号:(2018)黔01民终5882号 裁判观点: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李某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3、案号:(2016)粤20民再15号 裁判观点: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4、案号:(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裁判观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5、案号:(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裁判观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6、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观点: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二、持无效立场的观点汇总 (一)权威意见 1、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年7月19日) 问: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第3165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9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二)实务案例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1600号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律师后语 (一)在现行的法律实务中,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是得到法院支持的,因此,尽量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代替夫妻忠诚协议,避免忠诚协议效力上不确定性。 (二)夫妻忠诚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一方在有证据证明订立夫妻忠诚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下,该协议可以撤销。 (三)夫妻忠诚协议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于忠诚义务设定违约金,在实际适用上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反而是非常务实有效的做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立法之所以作出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本意系由于合同法法理中等价有偿原则(给付与对待给付的有偿性),避免身份关系协议以显失公平予以撤销,给予比财产合同更有力的保护,并非对于身份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否定。因此,不应当据此条规定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五)忠诚协议约定损害赔偿数额幅度应可以调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均可以申请法院适当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 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六、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协议所约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孙承龙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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