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简要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提供了债权人向自己转账20万元的银行流水明细与借据,但没有通知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债权人未出庭,对于该笔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及应否属于共同债务有争议为由,并未采纳。被告不服该判决便找到我代理二审诉讼。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债权人作为证人参加了诉讼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20万元债务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经营,综合借款的事实及借款的用途等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该笔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律师看法: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债务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当通知债权人出庭作证,且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在没有明显缺乏证据或无法查清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能盲目地让债权人另行起诉解决债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