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以及其作用? |
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法律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代位权如何行使 关于代位权如何行使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客交不上房租是否可以留置其财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留置财产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也就是说,因其他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享有留置权。 上述公司与房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尽管房客拖欠房屋租金,但出租公司仍无权留置其财产。 虽然出租公司无权留置其财产,但并不是说,公司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其逃避债务。 出租公司应当立即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对房客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这在法律上叫诉讼保全。 如果时间非常紧急,甚至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再按法律途径起诉房客。 如果出租公司是第一家申请诉讼保全的单位,一般来说,出租公司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清偿。 如果房客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在出租公司处分财产时,其他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可要求参与分配,但是分配财产的具体工作将由出租公司申请保全的法院负责。 总而言之,出租公司应当尽快申请财产保全,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可在分配该债务人剩余财产时“占据有利的位置”,至少能防止公司的债权全部“打水漂”。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司法解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 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 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6、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 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8、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 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9、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10、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11、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 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虽有约定,但对利率约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3、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了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7、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1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方式、高利贷等事实。 19、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一、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 该内容由 唐凤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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