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承包人崭新的索赔 |
释义 | 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承包人崭新的索赔权利 1、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无依无据的过去。 工程索赔的对象是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然而,何谓“实际损失”,我国原有《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尽管理论认为“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实践中往往指不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直接损失。我国建筑行业过去的理解的“实际损失”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等费用项目,通常不包括就利润,也就是指“实际发生了的损失.这样,尽管没有相反的规定,具有未来性、期待性特点的预期可得利益,事实上被排除在了可以进行工程索赔的费用之外。 2、430万美元预期可得利益赔偿的裁决激起的千层浪。 1998年11月,笔者参与承办一起涉外工程停建纠纷仲裁案,其中涉及承包人1318万美元的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相关事实是: 案例1 泰国某大型集团在上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建设总投资3亿美元的商业广场项目于1997年6月23日将该项目基础及主体发包给法国某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施工。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5亿美元;发包人应按月支付进度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1998年5月,受东南亚金融风波的影响,发包人无力支付3月份30万美元的进度款。同年6月12日,承包人因此通知发包人终止了合同。因协商不成,承包人于1998年11月向某国际仲裁委员会提起了金额达2500万美元的索赔。其中预期可得利益索赔金额达1300万美元。 承包人索赔预期可得利益包括未完工程的总部管理费、风险费及利润。其主要事实依据是其单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价报告,该报告认为总部管理费、风险费、利润三项占造价的比例为11.31%。对此,发包人的反驳观点是:业主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是由于不能预计、不能克服的因素东南亚的金融风波造成的;合同约定的索赔对象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剩余工程的总部管理费、风险费是直接损失非“预期利益”;发包人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承包人的预期利益损失为剩余工程总价的1%。 仲裁庭认为:直接损失指因合同终止直接引起的承包商的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可得利益,但总部管理费不是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承包人在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风险费为1.5%、利润为2%,该费用是发包人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2000年9月,仲裁庭据此裁决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430万美元。 该案以鲜活的先例、巨大的索赔金额传递出有力的声音:预期可得利益原来可以索赔,不用干完工程照样可能取得利润。 3、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柳暗花明的今天。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内经济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可以索赔,为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与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相巧合的是,1999年,作为国际工程惯例制定者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了新版《施工合同条件》。该版一改以往版本的模糊,在第12.4款明确规定:“当对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而其价值未达成一致时,如存在下列情况: 如果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 删减该工作将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 此项费用不包括在工作的估价中; 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格。”这是该联合会第一次明确规定:在发包人删除合同工作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索赔相应部分工作的预期可得利益。该版本的权威性将有利于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能得到建筑行业的认同。 可以这样说,上述我国法律及国际权威协会标准文本明确的新规定,为今天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提供了崭新的平台。 工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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