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操纵律师协会选举 |
释义 | 2005年8月,极富创新特色的深圳律协新《章程》诞生,在《章程》中第一次增设了监事会。作为深圳律协的专职监督机构,在全国首次将律协的工作全部纳入到监事会的监督之下,从制度层面上建立和完善了深圳律协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实现了民主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再开中国律师制度改革创新之先河。 “内地律协换届选举,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与时俱进,有一种开明的理念与开阔的胸襟。”刘子龙律师说,“不要什么都要管,什么都要抓。” “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选举的操纵,显然是受到了过去长期延续下来的对律师管理思维的影响。”一位资深律师分析宁夏选举风波的深层次原因。 律师在我国一度被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并由政府发工资,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协会本质只能是一个行政机关。 这位律师认为,现在律师法将律师协会界定为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自律的前提就是自治,律师协会的选举则是律师自治的基本内容。行政机关通过指定会长候选人的方式对律师协会选举进行操纵,是有违自治原则和律师自律性组织的法律精神的。 针对该选举所造成的影响,这位律师分析,在一个转型国家,像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自治组织的成功选举,对国家的政治选举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追求民主和法治,应该是律师的天职,律师协会选举的舞弊是律师行业的耻辱! “大到国家管理,小到行业组织的管理,莫不有选举的需要。”他说,“而有序规则的建立与遵守,则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去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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