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服务外包能否逃避用工风险? |
释义 | 【事实理由】 被告韩某于2021年1月1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韩某的基本工资为税前2,850元,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原告根据其与某1公司订立的服务外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安排韩某在某1公司所属新玖记门店担任店长,定级工资为8,500元。韩某实际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850元、加班工资以及绩效奖励组成,在门店每天的上班时间为8:00至18:00,午餐时间半小时至一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根据需要进行加班。 韩某2021年1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已由原告委托某咨询有限公司代缴。 原告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签署《服务外包合同》及《服务外包合同补充协议》,某1为甲方,某2为乙方。根据《服务外包合同》第五节第1条(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各项费用;根据《服务外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三节第3条:甲方确认乙方的《付款通知书》无误后,应于每月14日前以转账方式将《付款通知书》所列各项费用(社保、公积金、工资、服务费等)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未按约定到款的,乙方不负有垫付义务,如因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导致乙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人员向乙方进行仲裁、诉讼、劳动稽查等),该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以服务外包能否逃避用工风险? 【法院认为】 2021年9月16日,某1公司停业,关闭了韩某所在的门店。2021年9月17日、25日,韩某向原告及某1公司先后发送了关于公司强制性不提供劳动条件剥夺劳动权利变相恶意逼迫辞职的申辩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月底,原告经与某1公司协商后解决了大部分员工因停业引起的欠薪问题,韩某等个别员工未及处理。 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服务发包方某1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停业闭店后,原告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韩某2021年8月、9月的工资,对此,原告负有支付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未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韩某8月工资,虽然未发放的原因系服务发包方某1公司发生停业变故造成双方之间费用结算迟滞所致,但根据原告和某1公司之间的服务外包合同补偿协议约定,原告须于每月10日前将《付款通知书》交某1公司确认,某1公司确认《付款通知书》无误后,应于每月14日前以转账方式将《付款通知书》所列各项费用包括社保、公积金、工资、服务费等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可见,原告应在2021年9月16日某1公司停业前已确认韩某工资。原告和某1公司因服务外包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不能对抗韩某依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韩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原告应支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明细单,原告发放韩某2021年1月至7月的劳动报酬中,每月均包含平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支付金额30,281.6元。韩某在每月收到工资后未曾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对原告核定的该期间加班工资已予确认。现韩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该些加班工资的核定有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8月1日至9月16日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无需支付韩某2021年1月至9月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2,547.17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1、原告公司支付被告韩某2021年8月至9月工资15,323.02元; 2、原告公司支付被告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17.98元; 3、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韩某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47.17元; 4、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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