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2)公司的发起人。(3)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渎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风险提示:在实践中,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对公司法人中的股东出资情况也不甚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将出资不足的股东连同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当然,在社会生活中案件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您也可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三十条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