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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立耕地什么制度
释义
    国家历来重视对耕地的保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成了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主要内容: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永农保护做出以下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2.耕地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确需建设的,经依法批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规定: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核心要做到以下几点:从源头进行管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地压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地方政府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地方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省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
    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
    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土地的开发、整理与复垦是增加耕地面积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因地制宜,将适宜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其中适合开发成耕地的首先应当开发成耕地。
    原《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新《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同时,增加了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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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