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有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的种类很多,例如车祸伤残鉴定、精神障碍伤残鉴定等,这些都是不同的鉴定类别,所需要的鉴定所的资质也不一样,有些鉴定中心只有资格鉴定其中一个。因此,在选择鉴定所时,受害人要根据自身伤情来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害人也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申请,由其进行委托鉴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1、接受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当事人提异议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5、制作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6、作出鉴定结论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