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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真的有效吗
释义
    [前言]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前往民政部门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涉及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约定为一方所有,或者是双方平均分配,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夫妻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那么此种约定是否有效,将来是否可以撤销,实践当中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今天就来讲解相关的话题。
    宋先生与何女士于200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生育一子宋小某,于2016年购买了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一套。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儿子宋小某,让原告签字,并和原告办理了离婚证书。后宋先生以其经济状况恶化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关于该离婚协议当中对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的性质,不属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双方之间签署的离婚协议属于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内容,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道德属性,故不适用《民法典》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于该份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到本案中,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是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宋先生要求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宋先生无权撤销该协议。
    因此在夫妻双方均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可以另行签订赠与合同,如果子女未成年,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行公证,并且及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从最大程度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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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3: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