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缅北回国人员可能涉嫌罪名及处理思路 |
释义 | 在缅北人员涉嫌犯罪集中在电信诈骗领域、开设赌场领域、走私领域,具体可能涉嫌罪名如下: 一、电信诈骗领域: 诈骗罪:电信诈骗属于在缅北人员高发犯罪,电信诈骗相对处罚力度较重,山东省内,电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3000,即诈骗他人金额在3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3万元以上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诈骗金额在40万元以上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这里需要区分的是诈骗数额和非法获利金额,诈骗数额即行为人直接从被害人处骗取资金数额,即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数额,非法所得数额是指诈骗实施既遂后行为人实际分得的金额。 辩护思路:首先,确定罪与非罪问题,综合全案证据,看是否有进行无罪辩护的可能;其次,由于缅北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罪均是以团伙形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因此需要考虑是否有变更罪名的可能,即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确定其行为能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些法定刑期较低的犯罪,如果无法变更罪名,需要考虑认定从犯、犯罪数额是否可以扣减、是否有自首情节等等从轻、减轻处罚问题。除此之外,要综合行为人参与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看是否有认定胁从犯的可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隐罪系电信诈骗罪的下游犯罪,与诈骗罪从犯区别:掩隐罪行为人一般系诈骗罪实施既遂之后才参与到犯罪过程中,实践中,由于缅北诈骗犯罪团伙一般都形成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犯罪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内部人员一般认定罪名为诈骗罪(从犯),团伙外部为诈骗团伙犯罪分子提供掩饰隐瞒犯罪资金来源、去向的行为人才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此外,如果行为人固定与犯罪团伙合作,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帮助,且明知自己上游人员实施的是诈骗罪,一般也以诈骗罪论处。掩隐罪分两个量刑档次,一般掩饰隐瞒金额十万以下在三年以下量刑,十年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首先,确定罪与非罪问题,综合全案证据,看是否有进行无罪辩护的可能;其次,考虑能否变更罪名问题,即掩隐罪是否能够变更罪名为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再次,看犯罪数额是否可以扣减、犯罪数额是否可以扣减,最后,看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及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除此之外,要综合行为人参与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看是否有认定胁从犯的可能。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缅北人员涉及的帮信罪一般是联系其他人员提供两卡,并提供给上游犯罪人员的行为,帮信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电信诈骗犯罪领域内处罚最轻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这里的三个以上对象是指三个以上个人或者三个以上犯罪团伙,行为人对同一对象实施三次以上帮助的,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不扣除; 4.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威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和互联网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购物网卡20张以上的。 辩护思路:首先,确定罪与非罪问题,综合全案证据,看是否有进行无罪辩护的可能,帮信罪无罪辩护主要看行为人主观认识问题,即结合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效果。其次,看银行流水中涉及的电信金额,相应的诈骗犯罪证据是否确凿,是否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最后,看是否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思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核心问题在于罪与非罪,行为定性问题上争议相对比较小,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际是补充法条,即只有在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掩隐罪等重罪的情况下,才会认定,如果要进行无罪辩护,一定要谨慎,以防变更罪名为更严重的诈骗罪、掩隐罪等。 二、开设赌场罪 缅北地区涉及的开设赌场罪主要是将服务器设置在缅北地区,开设赌博网站,通过境内代理发展参赌人员,利用开设赌博网站形式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开设赌场的模式,即在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上通过发红包、转账等形式投注的开设赌场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网站开设赌场实行行为包括:建立网站(提供用于赌博的场所、空间就是开设赌场)、代为收取赌注以及利润分配工作,这才是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通过QQ群招揽人员的行为实际是辅助行为,至少从犯罪构成上来讲,不是直接的实行行为,所以我们会争取从犯地位,如果争取到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核心辩护点) 办理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应当向当事人核实以下内容: (1)网站建立这是谁,是否参与网站建立工作、是否有投资行为、是否参与策划或者共谋建立网站; (2)如果不是网站建立、策划者,通过何种方式、受谁邀请参与; (3)是否担任网站代理代为收取赌注、网站内投注资金的流转方式、资金是否存在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滚动式投注,存在赌博资金重复计算问题,如有,在赌博资金总数中可予以扣除); (4)是否参与网站后台操作工作; (5)违法所得,直接从网站的利润中分成(应当是总的利润,如果仅根据拉入客户的投注情况分成,个人认为不应简单评价为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还是根据从QQ群里拉入网站的人数或者固定工资/参赌人员;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获利,一定要详细说明; (6)违法所得收取方式(转账/现金/财物/其他;定期支付还是其他); (7)拉入网站人数、违法所得、能否退赃、拉入网站人员涉及投注数额; (8)QQ群招揽人员具体的方式,是面向社会公众,还是只能群内人员推送、邀请加入,社会不特定人员能否通过搜索找到并加入QQ群; (9)除通过QQ群招揽人员,还参与哪些工作; (10)公安机关现在确定的参赌人员以及赌资数额; (11)前科情况、到案方式。 辩护思路:1. 争取从犯地位;2. 赌博资金数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如存在应予扣除; 3. 本案将存在大量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不符合法定程序,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 法定从宽情节:自首、退赃、初犯偶犯、不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等。 三、走私系列犯罪 受到地理因素影响,缅北地区存在大量走私犯罪,最常见的走私犯罪模式即绕关走私,以下简单对比较常见的几类走私犯罪进行论述: 走私系列犯罪最常见的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类普通货物、物品走私目的即为逃避关税,普通货物物品是相较于特殊种类的货物、物品而言,特殊种类的货物、物品具体包括: 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淫秽物品、废物,特殊物品走私系因为国家对特殊物品进行管制,不允许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 辩护思路:首先,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走私犯罪里无罪辩护的案例相对其他种类的犯罪要多一些,因为该类犯罪专业性较强,存在普通货物中,不同种类判定错误导致税率认定错误问题、普通货物被认定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其次,确定是否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走私犯罪中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在量刑上差别较大,且走私犯罪在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上相对比较宽松,应当充分考虑;再次,犯罪数额问题,走私犯罪很多不是抓获现货,因此需要充分考虑没有抓获现货情况下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看能否通过扣减犯罪数额减轻量刑;再次,主从犯认定问题,即看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于整个犯罪活动是否有支配力和控制力;最后,看是否有常规从轻处罚情节,即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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